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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经辩护获缓刑处理——《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材瑕疵的审查

发布日期:2017-03-10

辩护律师:胡瑞江 王小兵

    

       基本案情:王萍与李祥系夫妻,两人在经营馒头生意过程中与被害人刘云有竞争,遂想教训刘云。2015年7月9日下午,王东受王萍指使,纠集另外三名人员持棒球棍,高尔夫球杆等工具至被害人刘云处对其送馒头的面包车进行打砸,造成车辆损毁及馒头不能食用的结果,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791元,馒头损失1884元。

       2015年8月14日,因被害人刘云继续与王萍竞争馒头生意,王萍再次指使王东纠集人员教训被害人,王东遂纠集了另外三名人员至被害人处对其人身和车辆进行打砸,最终造成被害人刘云脾脏破裂,馒头受损不能食用。经鉴定,被害人构成重伤二级,车辆损失1679元,馒头损失1870元。

       公诉机关原本指控王萍、李祥、王东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后变更起诉,认定三名被告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2675元,其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引发的三个问题:

       1.故意伤害案件中,实行过限行为如何认定

       2.如何对价格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3.被害人谅解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

       第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故意伤害案同案犯的实行过限行为

       实行过限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超出了共犯合意,对于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后果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具体到本案中,王萍指使王东纠集他人打砸被害人车辆时,他们是否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根据在案的证据显示,王萍在找到王东的时候确实告诉过王东要把被害人教训一下,吓唬吓唬他,王萍的老公,也就是本案的第二被告李祥给王东等人提供了棒球棍。我是作为第三被告王东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的,在会见其时,王东提出其只是应王萍的要求吓唬吓唬被害人,没有指使同伴用棒球棍殴打被害人,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不应该由自己来承担。应该说王东的辩解有一定合理性,我们基于此辩解提出了5点理由:第一,致被害人伤残的直接行为人并非王东,根据本案另外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当时王东坐在车上没有下车,对其他人实施殴打行为的过程没有看见,也没有制止的可能;第二,王东与被害人原本并不认识,这次纯粹只是王萍的忙。而王萍和被害人之间是因为生意引起的纠纷,并非什么深仇大恨,没有必要非至被害人重伤不可,既然王萍主观上没有这种故意,那王东就更不可能有,这和王萍的供述也能够互相印证,王萍当时对王东说的就是教训一下,吓唬吓唬对方,没有哪个人吓唬人想把对方吓唬成重伤的。第三、王东也没有告诉另外几名被告人要把被害人打成什么样,是另外几个人在车上的时候听到王东和王萍的对话,因为两人用的是家乡话,所以他们猜测王萍和王东可能是要把人打一顿;第四、王东因为自始至终没有下车,没有看到案发过程,他是事后才知道被害人被打成了重伤,直到公安机关抓获他的时候他还认为只是简单教训了一下对方;第五,虽然准备了棒球棍,但是棒球棍是为了打砸车辆使用,并非是为了伤人,因为在此之前还有一次砸车行为,那个时候也使用到了同样的棒球棍。虽然说上述辩解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我们也知道,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一般是很难被认定为实行过限的。首先,王东无法控制同伴的暴力程度,对被害人受伤的结果持放任态度,有伤害故意;其次,王东指使同伴“吓唬吓唬”被害人,与同伴系共同犯罪,其应对同案犯的伤害行为承担责任;再次,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认定实行过限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处理,因为很多案件中无法证明没有实行过限的行为人的暴力导致了哪些伤害,是否构成轻伤以上。所以,我们在法庭上没有明确提出“实行过限”的辩护意见,而是作为一个情节提出,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王东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获得轻判。

       第二个问题,如何对价格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公诉机关指控的另外一个罪名是寻衅滋事罪,也就是王东等人第一次的砸车行为,认为王东等人毁损的财物价值共计2675元,达到了浙江省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数额标准,其主要依据是一份价格鉴定意见。但我们经过查阅鉴定意见后认为该价格鉴定意见不能客观反映被损毁财物的真实价值,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主要理由是,第一,鉴定的标的物,也即本案中受损的馒头数量不准确。鉴定意见只是根据被害人的单方陈述,简单的把数量和单价加在一起得出一个数字。但事实上本案并非是所有的馒头都受到了损失。案发时馒头是用泡沫箱子包装好层层叠加放置在面包车厢里的,且表面还有棉被覆盖,在这种包装比较严密的情况下,即便有部分碎玻璃因为车窗被打破进入到馒头当中,也只是少量,且仅限于上层的部分,不可能会穿过泡沫箱进入到下面的馒头里;第二,汽车的挡风玻璃和普通的玻璃不同,受到外力打击后不会像普通玻璃那样产生大量碎渣,而是凝结在一起成片脱落的,所以即便有碎玻璃渣进入馒头箱,那也是少量的;第三,对馒头的总数量有异议。我们把被害人所说的馒头数量和当天从被害人处订货的商户所说的馒头数量进行对比,发现被害人多说了1000个左右。第四,本案存在案发时被害人已经将馒头售出的情形。本案发生在下午,按照被害人经常走的送货路线,到达案发地点时已经路过几家商户,因此不排除案发时部分馒头已经售出的可能;第五,全部销毁不等于全部损毁。本案案发后被害人把所有的馒头都进行了销毁,理由是怕进了玻璃的馒头给人吃了会有危险,但同时被害人也说到,她无法确定进玻璃渣馒头的数量,全部销毁是为了安全起见,我们认为对于没有受损的那部分馒头的损失不能让被告人承担。鉴于以上五点理由,我们认为本案中的鉴定意见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出被损毁财物的价值,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后来我们向法院申请了对涉案馒头进行重新鉴定,但其实我们也知道,馒头已经被销毁,重新鉴定已经不可能。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从而打掉了这份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核心证据,判决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

       第三,被害人谅解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本案的调解过程也可谓一波三折,为了给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我们与本案的另外三名辩护律师,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卢华富律师、朱艇律师、奚陈虹律师确定的辩护策略是故意伤害从轻辩护,寻衅滋事无罪辩护。按照浙江省的司法实践,缓刑的前提除了刑罚条件之外,罪数和被害人谅解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罪数问题上面已经讲过,要把寻衅滋事罪打掉,这个辩护方案在庭前已经成熟。但是被害人谅解这件事却进行的并不顺利。被害方一开始向被告人家属提出100万元的赔偿数额,远远超出了法定的赔偿标准,被告人家属表示只能承担35万元,因为数额差距太大,第一次协商不欢而散。其后被害人多次采用在办案单位门口“下跪”,携带三名年幼子女“静坐”等方式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实际上,检察院第一次以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后来变更起诉,增加指控寻衅滋事罪,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到了这种压力的干扰。

       第二次调解时,受害人一方提供证据要求按照城市户口的标准赔偿,数额也从一开始的100万变成了52万,但这个数额被告人家属仍然负担不起,并且家属还担心被害人拿到赔偿款以后反悔,调解再次陷入僵局。同时,家属也表示如果数额过高就放弃调解。

       两次调解不成,因为审限的缘故,法院通知控辩双方准备开庭。此时对于被害人和几名被告人来说都是一种考验。一方面被害人担心拿不到赔偿款,另一方面被告人也担心因为没有被害人谅解不能从轻处罚,这个时候对双方的心理素质都是严峻的考验。这也是我们辩护策略的一部分,因为我们心里清楚的知道,让被告人获刑不是被害人的唯一目的,她还是希望拿到钱,所以我们一方面在等被害人松口,另一方面也在积极备战庭审。最后被害人见我们似乎没有调解之意,又以申请公诉人回避来拖延诉讼进程,最后法院不得不延期审理。

       之后,被害人见我们迟迟没有表态,又主动提出降低数额,要求赔偿50万元。我们先与家属进行沟通,同时联系了其他几名被告人的律师,各方共同确定了48万元的赔偿底线。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同意接受48万元的赔偿数额,并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充分安抚被害人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祥缓刑,家属对律师的辩护工作也表示了极大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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