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Z公司为一家建筑设计公司,Y某以其实控公司收购了Z公司部分股权成为了Y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除了Y某外,Z公司还有其他股东。根据公司内部的运营规则,公司的各个股东之间各自独立承接、设计项目,人员、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Z公司设专业审图团队,在股东团队专业审图人员不足时,公司帮助审图,Z公司在股东承接的项目中收取管理费用、审图费用,股东与公司之间仅是合作关系。
然而Y某收购Z公司后,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随即自行谋划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在项目中标后,又转包了中标项目,为自己获利750万元。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发现不论从公司制度和行为实施的过程,本案明显不存在Z公司以单位意志谋取单位利益的实施串通投标单位犯罪事实,是Y某个人实施的串通投标行为,且Z公司是一家优质的民营企业,理应得到公正处理。
辩护人遂火速拟好不起诉意见书并整理了相关证据,提交给了承办检察官。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
(一)Y某是Z公司具有相对控制权的股东,在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时,独立于Z公司其他股东,虽然Y某使用了Z公司名义进行投标,但其他股东对其串通投标行为并不知情,不能体现单位意志,串通投标行为是Y某的个人行为,而非Z公司的行为。
(二)Y某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并非为公司谋利益,股东承接项目、财务核算、人员管理均独立于公司和其他股东,Y某是为了个人利益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将转包居间费归自己所有,更体现其是为了个人利益。
(三)Z公司从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缴纳税款、员工人数、获奖情况等各个指标来看均属于比较优秀的民营企业且公司未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从保障民营经济的角度,不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综上,本案中是Y某为自身利益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Z公司并未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建议对Z公司作不起诉处理。
三、无罪结果
历时一个半月,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不起诉意见后,最终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Z公司未以单位名义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不起诉。
本案能够获得无罪结果是依法依规的公正处理,除了辩护人的努力,离不开检察院和承办检察官的秉公办案,是良法善治的显著体现,值得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