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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律师办理的某涉黑案成功纠正违法指定监视居住

发布日期:2020-09-30

       厚启讯:黑恶案件会见难,是近年来刑事辩护遇到的新难题。尤其当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律师会见更是难上加难。

  近日,厚启所执行主任邓楚开律师接受了外省某涉黑案的委托。

  该案由省公安厅指定某市的区公安分局异地管辖,邓律师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后要求会见时,民警告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会见。

  会见受阻后,邓律师撰写了《纠正违法申请书》,分别以家属及律师的名义寄送当地三级检察机关。邓律师在《纠正违法申请书》中指出,本案办理存在两处明显违法:

  (一)违法指定监视居住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民营企业家,有固定住处,且没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违法了国家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违法限制律师会见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指定监视居住以来,未允许律师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同条第五款规定:“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第五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侦查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案件中,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限制律师会见,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特申请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及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违法的指定监视居住措施,保障律师正常会见犯罪嫌疑人。

  邓律师的纠正违法申请,得到了检察机关的积极回应,当地检方积极履责,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促使警方解除了违法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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