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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之:法治的实现有赖于制度性力量——电影《第二十条》的三个层面

作者:王怡之 合伙人律师 发布日期: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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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律师和公检法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一种较为对抗敌视的状态之下。这不,近段时间电影《第二十条》刷屏了整个朋友圈,似乎律师同行们对这部电影都极度的不认可,很多同行认为这部电影丑化律师形象,将律师的工作成果归于检察官,似乎有捧高检察官、贬低律师之嫌。笔者抱着好奇的心态进入电影院观影了整部影片,笔者整体的观感是:这部电影呈现了“现实层面”、“理想层面”、“遗憾层面”三个层面的内容,总体而言,这是一部不错的电影,值得购票观看。


一、现实层面:理想的丰满与现实的骨感

(一)领导意见大于天,定罪思维入骨髓

在影片开篇之时,有一场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场景令笔者印象深刻。联席会议上,王永强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吕玲玲认为,案件中关键核心“刀”没有找到,而这把“刀”直接影响对嫌疑人的定性。因此,吕玲玲检察官希望能查清案件事实,再做定性分析;但是因为王永强案件在当地影响太大,并且所谓的被害人刘文经的家族在当地非常有势力,该案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加之,审查起诉期限临近结束,市检察院主持工作的田副检察长希望能将案件尽快的提起公诉,以平息众怒。


在检察官联系会议上,除了吕玲玲检察官在据理力争,其他人参与会议的检察官都并未坚持要查清“刀”的去向,似乎都想以维稳为主导;而公安刑侦大队的大队长李茂全也认为,吕玲玲是在没事找事,增加公安的工作量。后续,在刘炳仁聚集众人在市检闹事之际,田副检察长答应政法委书记曹书记一周之内将案件提起公诉,并撤换了吕玲玲主办检察官的职务。


笔者认为,这段非常得写实,一来,虽然司法实务中一直宣扬谁裁判,谁负责,案件终身负责制,可是真到了重大敏感案件之际,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又有多少自主决策的权力?当检察官、法官自身的前途、职务掌握在领导手上之时,又有多少检察官、法官能坚持自身的观点,拒绝领导错误的观点呢?笔者手上现有一起申诉案件,一审法院的法官已经看出了案件的问题,但是不敢宣告无罪,案件经审委会后以定罪缓刑结案(当事人不认罪)。后续当事人反映,一审宣判后,法官与其握手并说:“我也没办法,只能做到这样了。”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二来,我们公安机关的定罪思维深入骨髓,案件一旦刑事立案,公安机关会有强烈的定罪思维。虽然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搜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然而,骨感的现实告诉我们,在大量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几乎只会搜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经常视而不见,甚至隐匿。此为体制之疾,而非一人之失。


(二)宁信关系不信法律,宁肯送礼不肯取证

在影片中,韩明检察官之子韩雨辰因见义勇为,制止校园霸凌事件,打伤了张科(造成轻伤),而后张科之父张主任以韩雨辰打伤张科为由报案,要求公安给予韩雨辰行政处罚。随后,韩明检察官及其妻子李茂娟想尽一切办法想让儿子韩雨辰不要受到行政处罚,他们想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送礼、找关系。但是,他们唯独没有想到去查清事件的起因,去取证,而是在错误的道路上飞奔前进。最终,事件的结果也是在学校查清了事件起因之后,韩雨辰才得到了撤案的结果。


很多同行对这一段的内容进行抨击,很多人认为,韩明身为检察官尽然“不信法律,信关系”这样的引导不好。笔者倒是认为,这一段非常的写实,据实而论,当今社会上的风气就是“信关系、不信法律”。就笔者接触过的客户来看,绝大部分客户都相信这一点,笔者在接待他们的时候,很多客户都会问:“XXX律师,你有关系不啦?”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本质在于:当今我们仍处于权治向法治转化的时期。以权力分配社会资源的模式仍然在某些地方大张旗鼓的存在,所以才会出现影片中的这一幕;至于检察官、法官,在职务晋升过程中很多时候靠的是什么?不言自明。所以,韩明身为检察官却寄希望于用“关系”办理自家儿子事情,主角的身份和行为的“反差感”被导演以“对比的手法”巧妙地运用,起到了“突出强调”的作用;最后,导演再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解决结果,突出了影片“法治”的主旨。笔者认为,导演的这一手法极为高明,值得学习。


二、理想层面:片中检察官行为的科幻感

影片中案件承办检察官吕玲玲为了王永强案件硬抗田副检察长,并且吕玲玲检察官亲自取证、保护证人,最终落得个被处分的下场(当然最终其被撤销处分)。实话说,当时影片看到这里之时笔者貌似在看一部科幻片;笔者不否认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检察官,但是很遗憾,好像笔者到目前为止都没遇到过这样的检察官。吕玲玲检察官的行为给笔者一股“科幻感”,一则,现在检察官的时间都被瓜分得所剩无几,就笔者所了解的,很多检察官、法官,白天要开会并且处理行政事务,只有到晚上才有时间看卷研究案件。现状如此,如何让检察官能亲自取证;二则,“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你让检察官为了一个案子承担着前途、职务的风险硬抗领导,似乎现实中很少有检察官能够做到,大多数检察官都是随波逐流,明哲保身,这是人性。当一个影片违背实情,违背人性之时,就会给人一股“科幻感”,仿佛在梦境之中。


当然,电影是一种艺术呈现的手法,是一种表达观点的手段,电影所呈现的人物角色并非一定符合现实中的情景,电影中塑造的一个具备美好品质却不现实的人物形象,往往是导演所倡导和追求的价值观。“实然”和“应然”之间虽然有百丈鸿沟,但是抵挡不住人们对“应然”的追求,对“美好”的追求。因为“向善”亦是人性,一种美好的人性。


三、遗憾层面:感动之后更应有危机感

影片结束之后,笔者发现电影院有观众感动得痛哭流涕,坐在电影院久久没能起身,可见,该片在煽情以及结尾艺术上处理的成功;但是,感动过后我们需要反思,需要有危机感,因为影片中的相似、类似的案件在我们生活中一再发生,而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是否能得到影片中公正处理是存有疑问的。


(一)为什么每次都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

影片后半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安排了工作组指导了影片中王永强案件的办理。联想本年1月份河北迁西县马树山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安排了工作组介入了案件的办理,才使得马树山案件被撤回起诉,马树山得以取保候审


令笔者担忧的是,为什么每次一出重大敏感案件,似乎都要最高司法机关介入才能使得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全国一年这么多案件,这么多重大敏感案件,能够引起最高司法机关关注的案件有多少?能够使得最高司法机关介入的案件有多少?——少之又少!!!


如果没有最高司法机关的介入,那么每年我们省级的司法机关、市级的司法机关以及基层司法机关就不能公正办理这些重大敏感案件了吗?


因此,如何使得我们地方各级司法机关能够放下顾虑,真正公正依法办案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二)“包青天式司法”可以休矣

影片中,正因为有吕玲玲检察官的坚守,案件真相才得以大白;正因为有吕玲玲检察官的坚守,韩明检察官才能拾起自己的初心;正因为有吕玲玲检察官的坚守,王永强才能无罪释放。可我们不经要追问: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只能寄希望于出现吕玲玲检察官这样不顾自身安危的“包青天”,而不是一个正常运转的体制的话。那么有多少这样不顾自身安危的“包青天”?又有多少当事人能够幸运地遇到这样的包青天?


笔者始终认为,赞扬倡导“包青天式的司法”是一种以“偶然”公正的概率去处理敏感案件的宣扬,是不值得提倡的,我们应该弘扬先进人物,更应该通过制度改革,让体制内的人人都成为先进人物,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司法始终公正如一。(具体论证详见笔者在本号发表的文章《包青天与司法体制——评近期两起热点事件》


(三)慎重对待司法惯例

影片中,韩明检察官搜集了近几年类似案件的判例,这些案例无一例外都判决在相似情形下正当防卫的当事人构成犯罪。


笔者对这一情形再为熟悉不过了,对于大量定性争议的案件,检察官往往会搜集有罪的判例论证自身的观点,但是这些判例往往是错误的,定罪量刑的标准是荒谬的,如合伙人就不是从犯、点着火了放火罪就既遂了等。


上述现象从小的方面分析,体现的是一种路径依赖症;从大的方面分析,是一个人在所谓的集体中丧失了自我判断的能力。更深层次分析,其实是部分司法人员没有掌握逻辑学以及法解释学的知识。他们不道,判例从逻辑上分析,其本质是一种类比推理,一种或然性推理,其结论并非必然,并且类比推理一旦出现反例,就要引起重视;从法解释学上分析,判例本质也是对法律进行解释,但是对法律进行解释就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可预测原则”,并且做到“无矛盾”、“无漏洞”、“无赘言”、“成体系”。而上述笔者所提的很多实务中不成文的标准并不符合上述规则,不能因为上述标准在某地已经形成了惯例,就要遵照惯例走下去,这样的标准应予以摒弃。我们需要慎重对待司法判例,要敢于质疑司法判例。


最后,千言万语一句话:我们律师办的也不是案子,办的也是别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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