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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琼:涉嫌污染环境被刑事立案后可以做哪些事来获取轻罚?

作者:陈洁琼 副主任 发布日期:2021-04-21

污染环境罪规定于刑法第338条,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实践中被查处的污染环境罪行为多表现为“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重金属超标排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等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对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打击力度日益加大,案件频发。企业或个人因涉嫌污染环境被刑事立案侦查后,可以做哪些事情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的结果呢?


一、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条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但实践中,涉案企业及个人在案发以后,往往紧张于所要面临的刑事调查,而无暇顾及能够采取的止损措施,从而措施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


事实上,很多污染环境罪案件的案发之初,涉案企业和个人都有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争取从宽处罚的机会。比如因违规将危险废物交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置从而案发的行为人,在案发以后在能力范围内可以紧急召回尚未被处置的危险废物,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损害,也为自己争取到从宽处罚的机会。而且对环境来说,事发当下的应急补救措施是最有效的,时机过后的修复的效果可能不及当下应急止损效果的万分之一。因此,不论从自身角度,还是社会利益角度,行为人在案发之初都应第一时间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犯罪行为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损害结果。


二、积极履行环境修复和赔偿义务

案发之初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虽然效果是最好的,但是可遇不可求,在案发之初及时止损既要具备时机条件,还要具备技术条件、财力物力条件等,不是每一个案件的行为人都有这样的能力和条件。但是案发以后,赔偿损失、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是每一个案件行为人都能通过自己行为主动争取到从宽处罚机会。


当前各地在办理环境案件时,越来越重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事宜。以绍兴市为例,绍兴市中院、检察院、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的规定》,规定明确在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应引导、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签订书面“生态环境赔偿修复协议”,依照协议对损坏的生态环境进行矫正、修复和赔偿,努力恢复生态环境存量和容量,并对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承担劳务、原位修复、异地修复的方式,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进行选择。


在这一背景下,行为人主动向司法部门提出启动司法生态环境赔偿修复程序,以表明自己的认罪悔罪诚意,并在修复方案选择、条件磋商起到搭建桥梁的作用,尽自己的能力积极赔偿环境损失,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有利于扭转因自身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结果,获得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三、积极整改、促使企业合规

刑事合规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991年美国颁布的《联邦组织量刑指南》里,《联邦组织量刑指南》规定,对于实施了“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即使发生了犯罪,也可获得相应的合规激励,即可获得罚金刑的减免,以及暂缓起诉或不起诉等优待,开启了企业合规的刑事化发展。当前最高检及各地检察院都在积极推进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


何为“企业合规不诉”?即涉罪企业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通过积极打造刑事合规计划方案实现自我规范,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并由检察部门审查认可后,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处理的制度。该制度有助于通过督促涉罪企业自我治理,从而推动社会治理。


目前已经在全国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单位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临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而实际启动试点改革的检察机关还包括浙江省的检察机关、江苏的无锡、苏州、盐城等地的检察机关。浙江岱山县也已率先完成了首例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案件,并出台了相应规程,为后续的合规不诉制度推进提供了试点经验。在可预见的将来,合规不起诉在落实保护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护、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污染环境罪涉企案件众多,是合规不起诉制度可广泛适用的案件类型之一。首先,污染环境罪是轻罪,刑罚相较于其他犯罪相对要轻,案件多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具有不起诉的条件。其次,污染环境罪涉罪企业在刑事诉讼中,不论从自身角度还是企业角度,为降低刑事处罚对企业及个人发展的影响,往往具有合规的强烈意愿,愿意争取合规不诉。再次,污染环境罪涉罪企业均为实业型企业,往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具有进行合规的经济实力。因此,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企业应当与检察部门进行及时、充分、持续的沟通,以尽可能促成企业合规,达到不起诉或者从宽处罚的辩护目的。尽管目前的合规不诉制度尚在探索中,各地的实际做法各有不同,但企业应具备这个意识,尽早聘请专业合规团队打造环境刑事合规计划,提交环境刑事合规书面方案和承诺,以推动案件获得合规不起诉的良好效果。


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教育,让涉罪企业吸取教训,认真整改合规,为今后的合法合规经营打下基础,是刑罚更重要的意义。企业应尽早意识到这一点,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止损、赔偿、修复、合规整改等一系列措施,用实际行动来展现悔改之心,从而达到获得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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