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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菡:成人之美者 心不能丑陋——生产、销售美容产品的刑事风险

作者:宗菡 实习律师 发布日期:2021-04-02

诚可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随着日化行业的蓬勃发展,大大小小的化妆品、护肤品牌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市面上可见的品牌多种多样,宣传的功效也是极为诱人。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化妆品、护肤品的宣传存在着夸大的成分,如“一夜回春”、“用之即白”等等。然而,在美容行业,宣传得很好却没有实效之事屡见不鲜,更可怕的是,有一些美容产品在使用之后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前段时间,一款婴儿护肤品被曝出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一名三个月大的婴儿因为使用了该款护肤品,导致发胖发肿停止长高,面部毛发旺盛,过度肥胖使得婴儿关节处发炎,呼吸苦难,之后这名婴儿还可能面临性早熟等不可逆的损伤。而此款婴儿护肤品却是市面上推广度较高的产品,据记者秘密暗访发现,许多日化用品店都将此款面霜放在货架的最前沿,店员也主打推荐这款产品。最后经检测,此款面霜里激素含量严重超标。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的案例显示,有的女生使用了化妆品、护肤品之后,脸部大面积发炎、红肿、溃烂。经查证这些产品中大多含有一些不合规的成分,抑或是某种合规成分严重超标,这里笔者针对化妆品、护肤品中添加不合规成分等现象可能蕴含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逐一揭示。

一、在化妆品、护肤品中添加合规成分超标或是添加不合规成分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案例一:

被告人朱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其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私下印制了塑料软管和包装盒,并委托广州兴发化妆品批发市场的王某为其灌装“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妆品,以人民币56750元的价格(零售价人民币283750元)销售给本市的“郭某某、李某某”二人所经营的《赛罕区馥伦美容美体中心》、《如意开发区广鑫馥伦美容美体中心》和加盟店《呼和浩特长城奥能养生减肥有限公司》,从中牟取暴利。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龙华区食药局在深圳市涵韵化妆品有限公司当场查获库存的“茱莉娜”牌(JULINA)系列化妆品585支(零售价人民币220710元)。


被害人黄某在《赛罕区馥伦美容美体中心》使用了“茱莉娜(JULINA)”系列产品后出现腿肿、脚肿等症状“汞中毒,膜性肾病”,经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汞中毒,膜性肾病”与使用了汞量严重超标的“茱莉娜(JULINA)”莹白净肤爽B,莹白净肤焕颜霜存在因果关系,损伤程度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5.6.70条之规定,符合六级伤残。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案例二:

被告人张某甲自2010年5月开始使用“张某乙”的虚假身份从巢湖XX美容院购买美容美白修颜晚霜、美白修颜霜1号、2号、龙草草本精华原液等美容产品,并于2010年10月使用其朋友李某的身份证租用芜湖市新都花园开设了“XX”美容会所,将上述美容产品销售给陶某某、吴某某等人,致使陶某某、吴某某等人出现了汞中毒的不良反应。其中陶某某在使用了美容产品后出现汞中毒,引发继发性癫痫症状,并住院治疗。后经鉴定,陶某某汞中毒并致继发性癫痫与其使用的美容产品之间有因果关系,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行为人在化妆品、护肤品中添加了超标的贡元素导致被害人损失,汞元素添加在化妆品中是正常现象,但是超标的汞元素则会使得人体健康受到损伤,故该化妆品本身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符合卫生标准不仅包含添加禁用成分,也包括可用成分超过可添加的指标。我国关于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条件,详细规范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废止)。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关于化妆品原料的使用也详细规范在该法规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同时,第三十条也提到“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构成本罪的一个客观要件即必须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严重后果是指:

(一) 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 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 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据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虽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后果;或者虽属严重后果但不是因为生产、销售的行为所引起,如被害人使用不当等,都不能构成本罪。

二、在化妆品、护肤品中添加合规成分超标或是添加不合规成分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一: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林海军与欧阳某、谢某等人以受让他人股份的方式,共同投资经营广州奇妙化妆品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从事化妆品销售活动,2015年初,被告人林应华开始参与广州奇妙化妆品开发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运作。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海军、林应华将化妆品销售工作场所转移至广东省英德市英城XX,并招揽、组织人员通过“X宝”、“X东”、“X号店”等网络销售平台销售化妆品,2016年1月20日,该销售工作场所被英德市公安局查处,现场起获了“圣娜姿Ⅱ排毒焕颜面膜”、“圣娜姿Ⅱ泥白深层美白保湿乳”、“圣娜姿Ⅱ魔力净味水”、“圣娜姿Ⅱ风韵按摩霜”、“圣娜姿Ⅱ吸斑霜”、“圣娜姿Ⅱ山羊奶活肤滋养身体乳”、“圣娜姿ⅡT区护理套装-毛孔细嫩收敛水”、“月影玫瑰芬芳保湿身体乳”八批次伪劣化妆品,经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化妆品,经物价部门鉴定,该八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价值人民币10239800元,其中“圣娜姿Ⅱ山羊奶活肤滋养身体乳”价值人民币1427238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海军等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本案与上述两个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案例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这就不禁让我们开始思考,如何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我们接着分析。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与竞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两者之前其实存在法条竞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

2015年,杨晓红从新疆某药业有限公司、新疆某有限公司购买了麻黄草。同年,其违反《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在部分面膜中添加禁用植物组分麻黄,所生产的中草药面膜通过产品代理和加盟店模式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151个中草药面膜产品进行鉴定,共有65个中草药面膜产品中含有麻黄碱成分。经昌吉回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含有禁用成分麻黄碱的面膜属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化妆品。经新疆正祥会计事务所审计,2016年至2018年,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含有麻黄碱成分的面膜共101769盒,货值金额21941680元;销售含有麻黄碱成分的面膜12967盒,销售金额2531875元。

杨晓红的辩护人认为,杨晓红往面膜里添加麻黄草只是为了增加面膜的使用感,更好的为客户服务,且添加剂量较少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不应定性为伪劣产品,而应当定性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法院认为杨晓红的涉案金额已达200万,超过了5万元的界限,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应按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对杨晓红及其辩护人该诉辨意见不予支持。最终认定杨晓红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从此案例我们不难看出,这两条罪名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为特别法,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为一般法,在适用时应当优先考虑特别法的适用,但是前者无法归置一些行为,例如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未造成严重危害亦或是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严重,如果销售行为达五万元以上即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入罪门槛时,应当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同时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个法条,那么产生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化妆品作为一种常用日化品,对人们的生活可谓影响深远,而稍有不慎则会酿成大错,人们使用其是为了达到想要的效果,若是反倒“烂脸”就得不偿失。对消费者来说,现如今市面上推出过许多款可以查询化妆品所含成分的app,在使用之前,大家可以使用此类app,一旦发现某种可能会导致使用出现危害结果的成分,就可以立即停止使用。


对于商家来说,也应该学会控制刑事风险,在论及如何防控刑事风险时,我们应当注意几个点,首先,化妆品的生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在添加化学试剂等元素时应当把控剂量做到合格生产。类似于“大头婴儿面霜”这一情况,就是因为激素含量超标导致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其次,在宣传化妆品的效用时,不应当无限制的夸大,要尽量实事求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企业负责。最后笔者想说的是,现如今想要在众多形色各异的产品中脱引而出,需要靠的是过硬的质量、有底蕴的品牌故事和恰如其分的宣传。仅仅只是靠疯狂添加各种添加剂抑或是通过添加违规成分来维持表面的光鲜是无法长久的,一次差错极有可能让品牌毁于一旦,同时也让生产者、经营者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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