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启讯 近日,厚启所邓楚开、王怡之律师办理的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3亿刑事案件尘埃落定,法院在检察院量刑建议基础上减4个月,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C及其团队累计向7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33571000元,造成31损失人民币38989099.05元。邓律师与王律师认真研究案件后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检察机关指控C吸收资金及造成损失金额错误
起诉书指控C及其团队累计向7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33571000元,造成31损失人民币38989099.05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本案证据,C不应对其所谓“团队”所有的吸收金额及损失承担责任,只应对其本人直接吸收的资金及损失承担责任。
(一)C与其所在“团队成员”之间没有组织领导关系,也没有参与“团队成员”的吸收资金行为
(二)C之所以得到其所在“团队成员”所吸收资金的部分佣金,是陈某为了留住C这个大客户给予的利益
(三)C直接吸收资金710多万、造成损失400来万
C不应对整个团队的涉案金额担负刑事责任,而应以其个人吸收的金额及造成的损失对其定罪量刑,并在量刑时考虑严重的金额重复计算问题。
二、综合本案各种情节可对C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C吸收的资金金额,以及本案中陈某的各种量刑情节,没有必要对其判处刑罚。
(一)C行为当时并不知道所在公司销售基金及理财产品的行为违法
(二)C并未积极向外吸收资金,且其本人也是之信集资犯罪的受害者
(三)C具有自首情节
(四)C系从犯
(五)C积极退赃
(六)对C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当下中央政策
虽然最终法院没有采纳邓律师与王律师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但是将检察院建议的一年十个月的量刑建议减了四个月,对被告人C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