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启讯】近日,厚启所主任邓楚开律师办理的G某妨害公务案终于尘埃落定,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做绝对不起诉处理。
本案发生在防疫期间,当事人系在校研究生,公安机关以当事人从学校返回老家后不配合当地的防疫措施,并导致防疫车辆驾驶员负伤为由,对当事人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
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到了决定是否批捕的最后一天,邓律师急忙赶去会见并与检察机关深入沟通,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检察机关采纳了邓律师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在最后时刻决定不批准逮捕,为案件后续的良好效果打下了基础。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邓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并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家属意见后,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起诉意见书。
邓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妨害公务罪有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被阻碍者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其行为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被阻碍者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对G某的强制隔离行为也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G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与此同时,G某是在校研究生,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此案的发生也与当地防疫部门的防疫措施加码有关。此案如果强行起诉,对于G某而言将是前途尽毁,并且可能引发一些次生问题。如果对其不起诉,他必然会对司法的温情心存感激,从而为社会多创造一份和谐。根据在案证据,G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对其不起诉符合现今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恳请检察机关对G某依法做不起诉处理。
今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
根据新变化的刑事政策,邓律师及时与检察机关联系,要求检察机关根据政策的变化,对当事人及时做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在充分考虑律师意见后,决定对G某不追究刑事责任,做出了绝对不起诉决定。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