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启讯:5月31日,由我所主任胡瑞江、管理合伙人陈洁琼办理的S某污染环境案宣判,一审法院认定全案构成非法经营罪,对S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刑罚。
S某系一印染公司的车间经营承包人,日常经营自负盈亏,该车间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定型油,该废定型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上的危险废物。S某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定型油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的G某共计60余吨,并非法获利。2019年3月,随着G某非法利用危险废物案发,S某也因涉嫌共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胡律师、陈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S某,了解事情经过,在侦查阶段与承办警官积极沟通,积极提交相应材料,使得S某在报捕前成功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胡律师、陈律师认真研究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无罪辩护难度较大,且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政策倾向以及S某本人的诉求,果断选择了罪轻辩护的策略。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的建议下,S某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获得承办检察官高度认可,获得“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案件起诉以后,律师综合全案证据情况,提出了“S某提供危险废物数量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仅是危险废物提供者,对环境污染结果的产生作用较小”、“提供的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潜在危害相对较小”、“涉案行为人对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害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有立功情节”、“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可以采纳”等辩护意见。最终,一审法院虽然最终将全案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但对S某依然判决适用缓刑,是全案唯一被判处缓刑的主犯。
本案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功底,对案件作了精准的预判,选择了正确的辩护策略并能将之贯彻到底,最终使得案件取得了符合当事人心理预期的结果,是有效辩护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