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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论法”第三期——一起集资诈骗案的办案分享

发布日期:2021-01-29     浏览:

       厚启讯:1月28日晚,在厚启所会议室内继续举行“以案论法”内部培训课。本次课程由我所管理合伙人陈洁琼律师讲授一起集资诈骗案的办案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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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律师从起诉书指控事实、争议焦点、案件证据梳理、辩点的形成与论证五个方面,结合案件办理中的体悟进行了分享交流。

  陈律师起手解构起诉书。先树起“靶子”,再寻找争议焦点。何为“占有资金存量形成资金池”,什么情形属于“虚构标的、重复标的,隐瞒资金去向”娓娓道来。

  之后,陈律师将指控的证据分门别类,攫取有利的,分析不利的。在全面阅卷后,陈律师形成了三个辩点,一是整个案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二是退一步说,即便全案犯构成集资诈骗,委托的被追诉人行为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三是委托的被追诉人具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最后,陈律师呈现该案辩点的论证逻辑:1.从法理上论证本案不存在“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刑事欺诈与民事欺骗的界限;2.从事实证据层面分析全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即便全案构成集资诈骗罪,委托的被追诉人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3.类案判决的支撑,挑选本案审判法院先前在资金去向、虚构标的情形或者两者均类似的判决进行佐证。再选取同市不同区的人民法院“在全案认定集资诈骗罪,个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进行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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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课结束后,与会律师们分享了相关办案经历、交流听课体会,提出问题。本所执行主任邓楚开律师评价陈律师课程是刑事辩护精细化的体现,接着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惑。最后,本所主任胡瑞江律师提出,刑辨律师的价值在于说服。说服的逻辑在于三段论。说服的眼光不能只囿于结果,还应聚焦过程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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