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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启课堂第123期“以案论法”第十八期 陈蓟律师:《非法经营期货的罪名认定与辩点探究》

发布日期:2021-09-18     浏览:

       厚启讯:9月17日晚,厚启所“以案论法”系列第十八期主题内训如期开展。本期内训由我所陈蓟律师带来《非法经营期货的罪名认定与辩点探究》主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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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蓟律师以其参与办理的一起微盘商城被控非法经营罪二审辩护案件为例,为大家梳理和分析了本案司法机关指控商城平台涉嫌非法经营期货的基本逻辑。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在无期货交易资质的情况下,搭建封闭平台,吸引投资客对外部接入的期货数据进行买涨买跌,系变相期货交易,并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

  陈律师针对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解析和研讨,他认为涉案平台从事的并非期货交易,依法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首先,平台虽然是封闭的,但其使用的外接数据来源于香港ODS公司,其真实性与公开期货交易市场的数据一致,且不能被修改;其次,一审法院认定该平台进行了“变相期货交易”,而“变相期货交易”这一概念在2017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已被废止,现行法律规范中没有对“变相期货交易”作出规定。从行为本质上看,平台上所谓投资人的充值资金没有履约保证功能,不具备期货合约的保证金属性,况且,该平台的交易行为对期货市场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最后,被告人是在一家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资质的交易所公司授权之下搭建的涉案平台,在不能明确平台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期货交易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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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律师接着列举了非法经营国际期货案、微盘商城被控诈骗案、二元期权被判开设赌场案等近似判例,为大家总结梳理了这类商城平台犯罪案件的裁判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法益侵害为主要视角,以辨析期货交易行为为核心,以轻罪抗辩为主要手段的辩护策略。他认为,当封闭平台资金并未流入公开期货市场,投资者在该平台的买涨买跌没有形成对公开期货市场的期货合约的真实报价时,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定罪处罚。

  内训分享结束后,与会的厚启同仁纷纷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和实务中的辩护策略发表了见解。大家一致认为,我们需要贯彻一案一研究、一案一总结的宗旨,加强案件研究和经验总结,逐步形成办理特定类型的专业优势,真正实现精细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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