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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民:打击“老赖”,从保障申请执行人自诉权开始——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作者:刘建民 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 发布日期:2018-06-09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设置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对打击实践当中的“老赖”行为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近几年法院的执行案件数量急剧上升,针对解决执行难的现实问题,最高院以及各地的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及措施,但“执行难,难执行”的现状依旧困扰着司法机关。实践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仍不在少数,有一部分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最终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数量却极少。究其原因,一方面公检法三方的认识依旧不足。从法院自身看,办理拒执罪程序复杂,要耗费执行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当前执行任务重,结案压力大的情况下,执行人员没有收集证据的动力。从公安、检察机关看,公安、检察机关普遍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属法院内部事务,再加上本身时间、精力有限,因而对此类案件缺乏积极性,消极应付。另一方面,当事人自身也很少意识到这类案件是可以通过刑事自诉途径解决的,即使知道有该类解决途径,但苦于不懂得如何收集相应证据而不知如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是提起刑事自诉但很难被法院受理。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一则通知,该通知针对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控告难的问题,明确法院受理该类自诉案件的相应规定,现就这则通知作以下解读:


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本身就是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的一个罪名,而不是一些人认为的这类案件是在最高院下发这则通知后才可以提起自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应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其次,这则通知的目的不在于告诉人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构成自诉案件的范畴,而在于强调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受理”。也就是说,最高院针对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在面对执行难问题进而寻求公权力帮助遭遇阻碍时,希望通过向法院自诉这一环节,尽最大努力保障解决执行难问题,打通这最后一道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关卡。


最后,该则通知的重点在于强调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立案也不回复以及检察机关不起诉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查。而以前如果要对该类案件向法院提起自诉,需以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为前置条件,如果没有证据证实曾经提出过控告,则法院不予受理。现在最高院的这则通知就是弱化了这当中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的程序要求。对该类案件如果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过控告或是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线索的,而公安机关不接受、不立案,或是超过60日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实则是最高院针对执行难问题出台的方便申请执行人以自诉途径寻求法律帮助的强化措施,明确了法院针对此种情况应以自诉案件立案审查,加大了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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