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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 | 再谈“反杀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答案和理由?

作者:周立波 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 发布日期:2018-09-03

一、“反杀案”随着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定性、案件的撤销,似乎已经成埃落定。


正如霍姆斯说的那样,“真正的刑法,是由警察和检察官掌握的。”一般民众并非通过阅读刑法条文来了解法律,而是通过观察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来了解法律。


此案,无疑给全民上了一堂刑法课。


但效果似乎并不尽如人意,因为司法行政机关给了一个全民几乎满意的答案。于是让很多人疑惑;这到底是司法机关给民众上课呢,还是民众给司法机关上了一课?所谓舆论是不是影响了司法。


毕竟,给大家都是100分,没人会对这100分有多满意。


另外,看了目前的很多评论,很多理由,也很让人担心。就像有人说的,“反杀案”正当防卫的认定只是特例,以后该跑的还是得跑。毕竟,人人都不是这么幸运。


案子是自己的,评论是大家的,结论是司法机关的,谁能知道会怎样呢?


那能怎么办呢?


事实上也简单,就是不管给什么分数、什么答案,都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

 

二、先来看看司法机关的标准答案和理由吧。


在警方的最后通报中,本案“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附的理由主要是三点: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白纸黑字,这个答案和理由你满意吗?你会打几分呢?有没有更好的答卷呢?

 

三、事实上,要评价打分,必须再强调:前提是有一个固定的事实。


那就按公安所调查的为基础吧。接下来就是怎么认定和评价的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的认定及理由,我基本都同意。如果从鸡蛋里挑骨头,我把这根骨头挑出来就是:刘海龙的整个不法侵害是不是一个持续的“行凶”?前后有没有变化?


这其实是大家争议最大的一个事实认定和评价问题,是不得不注意的一根骨头。


可惜司法行政机关对此没有直面回应,没有深入分析,只是直接给出了整个行为是一个持续“行凶”的结论。这必然影响说理的效果。


为什么要特别挑出上述这个问题?因为它直接影响了本案的认定,可能让大家得出不同的定性结论。


具体而言:

一种就是公安认为的,刘海龙的“行凶”不法侵害一直持续到最后,那么于海明的防卫就是特殊(无限)防卫,是一种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另一种是有人认为的,刘海龙的“行凶”不法侵害中途已被制止,在逃跑过程中已经不存在不法侵害了,于海明还一如既往的追砍防卫,得出的结论就是事后防卫。(当然也有人认为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从宽。


可见,对这一不法侵害事实的认定影响重大,争议基本也源于此处。因此,必须有一个回应,准确认定。


那么,这到底是怎样的一种事实状态呢?又该怎么评价呢?

四、我认为,本案的不法侵害是一种全新的事实状态。这可能是很多人没有注意到的。


具体而言:

(一)认为刘海龙在被捅(砍)后,逃跑过程中,不法侵害已经完全没有,这不符合客观事实。事实是:不法侵害动作虽然没有,但应该推定不法侵害仍然存在。


注意,是“推定”。推定意味着在不确定情况下的认定。


那么,推定不法侵害仍然存在的依据在哪?


一方面是,刘海龙没有停止不法侵害的意思表示,应该推定为仍然可能继续实施不法侵害。“逃跑”不能直接说明有停止不法侵害的意思,也有可能是为了暂时躲避。即使在肠子外露、身受重伤时逃,也不能说明停止了不法侵害的意思,因为仍然可能还击。看过电影的,应该会对这种说法有所领会,死之前用最后一口气开枪的镜头太多了。


当然如果有明显相反的事实,应该作相反推定。比如,刘海龙被捅(砍)后,当时已经跪地求饶(事后即使查明是缓兵之计),则也应该推定为不法侵害停止了。


另一方面,根据当时客观环境,应推定防卫人于海明一直处于不法侵害的威胁之中刘海龙被捅后逃往的是拿出过凶器的宝马车;周围是起过冲突的刘海龙的同行人员;事情的发生是刘海龙挑起的,也是刘海龙升级的,这些客观事实都给于海明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刘海龙随时都有可能还击,自己还处在威胁之中。事后,于海明去车内拿手机,害怕报复也印证了这样一种危险环境。这种客观环境,以我们事后旁观者的角度仍能感受到不法侵害的威胁,何况是当事人。


可能有人会问,上述很多不法侵害都是不确定的,为什么我们要把它推定为不法侵害存在呢?为什么不推定为不存在呢?


这确实是个问题。我的回答是,这是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基本价值取向:有利于防卫人。


如果承认上述的分析,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不法侵害动作没有,但仍然认为存在不法侵害了。


(二)但如果就此认为刘海龙被捅(砍)后的不法侵害还是“行凶”这一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依据在于:一是刘海龙丢刀后客观上已无凶器,“逃跑”开始到最后倒在草坪上,以刀行凶的事实状态已经不存在。二是,刘海龙被捅(砍)后,身受重伤,在后续过程中,拳脚行凶也几无可能。三是,刘海龙从开始逃跑到最后倒在草坪上,整个过程也没有出现达到“行凶”程度的行为迹象。


事实上,从丢刀开始,刀柄交换,再加上于海明前面的防卫行为,在刘海龙的逃跑中,双方的实力已发生明显变化,已经不存在像事前一样的正在进行的行凶暴力。


(三)基于以上,我对刘海龙不法侵害事实的认定和评价是:刘海龙在丢刀被捅(砍)前的不法侵害是“行凶”;在被捅(砍)后,不是没有不法侵害,也不是行凶,而是一般不法侵害。


这一不法侵害事实状态,不是一以贯之的不法侵害,也不是中途停止的不法侵害,而是一种从高度转换为低度的不法侵害状态,也即从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转变为一般不法侵害行为。这可能是一种以往被我们忽略的不法侵害状态。


如果认可这一不法侵害事实,问题来了,法律上怎么认定和适用?

 

五、法律适用的具体思路、结论和理由,我已经在之前《“反杀案”防卫行为的认定,要看操刀者是谁?》一文中提出,并进行了分析论证。


事后,很多人说太复杂了,看不懂。限于篇幅,我也只能奉劝你再去看看。


简单来讲就是:对上述这种不法侵害的实施情况,分别认定,分别评价。


当然,仍然要强调的是,理论上分别评价的前提是不法侵害的转化已经达到了刑法上规定的质变。


结合本案,于海明对前半部分“行凶”的防卫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无限)防卫条款的规定,对后半部分“一般不法侵害”的防卫,适用《刑法》第20条第1、2款正当防卫防卫条款的规定。


具体而言,于海明对“行凶”的防卫,虽然造成死亡结果,但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后面“一般不法侵害”的防卫,因为没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死亡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严重后果,所以也不是防卫过当,而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法律上定性和评价结论是:特殊(无限)防卫+正当防卫,最后都不负刑事责任。


有人可能会问,这跟现在的结果不就一样吗?


是的,根据本案目前查明的事实,得出的结论一样。


但如果事实就像一开始有人猜测的,死亡的原因不是前面的防卫行为,而是后面的追砍行为导致。那么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认定思路,本案还是正当防卫,而根据本文的认定思路,则结论可能是特殊(无限)防卫+防卫过当了。防卫过当仍然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是分别认定,分别评价这一适用思路的弹性空间所在。


问题是,这一适用思路有什么意义吗?


先谈两个:一是,刑法精细化评价的需要,相应的结果应归责于相应的行为,精准评价,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二是,就像本文在努力的,给结论一个论证推演的过程,留下一个能令人信服的理由。当然下文还为你准备了一个更重要的理由。


结论一样,过程不一样,效果定然不一样。

 

六、这是在目前刑法规范框架内,我所能给出的答案和理由。


当然对于“反杀案”,有人给了不同的答案,不同的理由。也有人给了相同的答案,不同的理由。


试举一二。以死相逼型的如“反杀案如不认定为正当防卫,就应该废除正当防卫条款”;谈经验型的如“没有打过架的,莫空谈正当防卫”;也有一语道破型的如“正当防卫不是拳击比赛而是抗击侵略”。等等,不一而足。


这些都给本案为什么是正当防卫的答案给了充足的理由。合理成分应该点赞。


但我还想点个问题。


如果你还能意识到马克思法学的至理名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应该不难理解,我们正当防卫的立法价值取向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鼓励私力救济,与犯罪作斗争;二是禁止过度私力救济,维护社会秩序。


而这,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在两千多前就说了“禁止私斗”,目前似乎也并没有改变。这需要区别于“鼓励决斗”下的西方正方防卫制度。两者背后都有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基因。西方的正当防卫确实也很酷。


作为学者来讲,我们可以主张向西方学习,向自己所认为的完美答案努力。


但作为个人,离开背后我国的内在基因、立法取向谈正当防卫是危险的。


如果你认为以后可以放心的抗击侵略,那就错了。反侵略规则毕竟是在特殊年代的特殊规则。而对一般人来说,大多数时候并不特殊,很多案件也并不是都有本案这样的舆论。


这就是现实。


试想“反杀案”的另一种情形。如果致死的原因不是前面的5刀,而是后面的2刀,很多人包括司法机关就要再好好掂量掂量还是不是正当防卫了。并且,即使案件事实如现在这样,仍然有不少的声音认为是防卫过当了。以往的司法实践足以印证这一点。


当然,本案也并不是有些人说的正当防卫制度在理念价值取向上的突破,事实上并没有突破。按照目前的正当防卫制度,根据文本思路,精细化评价后的结果也是不负刑事责任。


只是,不得不注意的是,本案一旦事实发生些许变化,极有可能是另外一种结果。


根据本文的认定思路,对“反杀案”中这种特殊的不法侵害事实,防卫人后续防卫行为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不要以为现在认定为正当防卫就完事了,以后同样的行为还有可能防卫过当呢?


这对民众来说,是一种不得不提醒的潜在陷阱。而一刀切的认定不仅顾此失彼,也磨灭了当中可能存在的危险信号。本文主张分别认定、分别评价的另一个理由就在于此,在于它的宣示(警示)意义。

 

七、对于本案,我完全支持司法机关目前所给的结论。只是在论证上可以再深入,再明晰。让民众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背后的价值取向、实践适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对民众来说,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


如果你知道最终的答案是怎么来的,而不是瞎扪,以后再做题目时就知道怎么处理了。而这,可能影响的不是评价别人的分数,而是你的生命和自由。


毕竟,我们不仅需要一个满意的答案,还需要一个放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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