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该修正案通过修订猥亵儿童罪相关法条,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文将从猥亵儿童罪的修改入手,对修正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猥亵儿童犯罪存在的司法困境
(一)猥亵儿童罪法定刑罚相对较低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可以看到,猥亵儿童罪分为两个量刑档次,分别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适用无期徒刑、死刑,而强奸罪,特别是奸淫幼女犯罪,则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与死刑。
(二)恶性猥亵儿童案发案率高
通过网络检索发现,2017年经一审判决的猥亵儿童案件有820件,2018年经一审判决的猥亵儿童案件有987件,2019年经一审判决的猥亵儿童案件高达1084件。通过查阅上述判决书可以发现,被告人在猥亵儿童过程中,往往会造成儿童生理受伤的严重后果,单以女童被猥亵案为例,被告人通常会通过手指插入或抠摸女童阴道,事后基本都会导致女童阴道撕裂、阴道出血、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同时,猥亵儿童案件除了造成被害儿童生理伤害外,还会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有些伤害甚至是永久的、不可逆的。
(三)司法实践中对猥亵儿童罪普遍量刑较低
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案件普遍量刑较低,单人单次猥亵儿童,通常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甚至是2年或1年有期徒刑,即使是造成被侵害儿童轻伤的,也多是在4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只有在聚众猥亵或在公共场所猥亵的案件中,才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修订前的强制猥亵罪除了规定聚众猥亵、在公共场所猥亵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外,还规定了“其他恶劣情节”也可判处5年以上刑罚,但是由于一直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对“其他恶劣情节”予以明确,导致法院在判决过程中适用“其他恶劣情节”极为谨慎。譬如2017年的820件猥亵儿童案件中,仅有6件认定具有“其他恶劣情节”,2018年的987件猥亵儿童案件中,仅有7件认定具有“其他恶劣情节”,2019年的1084件猥亵儿童案件中仅有11件认定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正是由于对“其他恶劣情节”的适用过于谨慎,导致实践中对猥亵儿童罪量刑普遍偏低。
二、猥亵儿童罪新旧法律条文对比
三、猥亵儿童罪修改的亮点及解读
通过新旧法条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猥亵儿童罪中应当判处5年以上刑罚的四种情形:
1.多人或多次猥亵儿童;
2.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
3.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
4.猥亵手段恶劣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可以发现,除了第二种情形与此前一致之外,本次修正案又新增了三种情形,该三种新增的情形是在猥亵儿童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但在此前的判决中,该三种情形往往不会被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对于被告人的判罚也较轻,并不能起到惩治恶性罪犯、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譬如苏州市虎丘市人民法院在(2017)苏0505刑初449号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具有多次猥亵儿童的行为,但并没有认定该行为属于其他恶劣情节,对被告人猥亵儿童的行为仅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又譬如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304刑初1188号判决,判决中认定被告人的猥亵行为已造成被害人阴道撕裂,构成轻伤二级,但最终也未认定被告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述行为都将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相信随着猥亵儿童犯罪量刑的提高,恶性猥亵儿童案件的发案率也将会逐渐降低。
同时,笔者也注意到,此次修正案中仍然保留了一些需要自行判断的兜底规定,譬如其他严重后果,是否包括造成被侵害儿童产生心理疾病;猥亵手段恶劣是否包括使用器具猥亵;其他恶劣情节是否包括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等,都需要由司法者来进行裁量,但鉴于实践中司法人员素质不一,对于法条的理解不统一,后续仍可能出现对相同情节基于不同的理解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希望“两高”能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予以进一步明确,统一司法尺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都表明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相信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加大,能够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儿童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