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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网络暴力犯罪的行为类型与侵害法益

作者:周立波 副主任、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 发布日期: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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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对网络暴力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内涵范围进行了学理上的界定和概括,但在实践中网络暴力犯罪行为到底有哪些,仍然需要进一步考察和厘清,以便进行准确的法律评价和整治处理。


网络暴力犯罪源于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具体有哪些类型,可以从民众的感受和认识中窥得一二。近日,中国青年报对1000名受访青年的调查显示,65.3%的人表示自己或周围人遭遇过网络暴力,71.9%的人觉得网络暴力越来越频繁了。其中,信息骚扰是受访者最常遭遇的网络暴力形式,比例为48.1%,接下来是隐私泄露(38.2%)、羞辱谩骂(31.7%)、被传谣言(24.6%)等。对各种网络暴力犯罪行为,进行穷尽概括并不容易,但可以通过类型化的方式进行研究。本文将网络暴力犯罪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谩骂侮辱型

此类网络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通过语言、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发表侮辱性言论信息,对被害人公然实施羞辱、诋毁、谩骂,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类行为既可以通过个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也可以通过网民群体实施,不管哪种类型都会给被害人带来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伤害,有些因此患上抑郁症等心理疾病,最后甚至导致被害人自杀、自残。例如,在“德阳安医生自杀案件”中,行为人与安某某在游泳池产生矛盾后,将安某某的个人信息与事发视频相关联,配注带有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向媒体进行爆料,并通过网络发布情绪性、侮辱性贴文和评论。该事件在被多家媒体大量报道、转载后,引发大量网民对安某某的诋毁、谩骂,最后导致安某某不堪忍受,服药自杀。


谩骂侮辱型网络暴力犯罪通过侮辱性言论在网络公共空间的大量传播,会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会使被害人感觉自身被集体否定评价,从而产生自我怀疑甚至自毁自弃。此类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权,间接侵犯生命、身体健康权。


二、造谣诽谤型

此类网络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虚假的事实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对被害人进行肆意的诋毁和中伤,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在“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中,行为人朗某某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同时伙同何某某使用微信号冒充谷某某和快递员进行聊天,捏造谷某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其他视频、图片并发布在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淫秽评论。该虚假事实信息后被广泛传播,阅读量上亿,严重影响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也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造谣诽谤型网络暴力犯罪的主要特点是通过捏造的虚假信息对被害人进行恶意的诋毁中伤,会使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损害其身心健康,其侵犯的也是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权。同时,与事出有因的侮辱型网络暴力犯罪不同,随意的捏造针对他人人身权益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也会给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侵犯网络空间秩序法益。


三、泄露隐私型

此类网络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空间中擅自披露和处置他人个人隐私信息,意图使他人遭受网络舆论和现实的谴责,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在“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中,姜某因丈夫王某出轨而选择自杀,姜某的同学张某开办网站为姜某讨公道。张某在披露王某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其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王某的真实身份被批露后,引发网民的大量批评和强烈谴责,后又被网民“人肉搜索”。在此过程中,王某及其将家人相关的信息被进一步揭露,并逐步引发网民在线下对王某及其家人进行滋扰,有些网民到王某及其父母住所张贴侮辱性标语以泄愤。


泄露隐私型网络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往往站在道德和正义的高地,通过在网络空间暴露他人隐私的方式来实施,从而既满足猎奇的心理又达到谴责的目的,最后在网络上发酵后形成无法控制的局面。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的隐私在网络上被公开曝光,会给其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有些甚至被“社会性死亡”。此类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个人信息自决权等人身权益。


四、寻衅滋事型

此类网络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空间随意对他人发送滋扰信息,恶意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管理秩序的行为。例如,在“网课爆破案件”中,行为人侵入直播间、会议室等在线课堂,通过发送骚扰信息霸占屏幕,故意播放刺耳音乐、不雅视频,甚至随意辱骂上课教师和学生,起哄闹事,干扰教学秩序。据媒体报道,有老师在上课时曾被人故意播放刺耳音乐,并被辱骂、威胁后不幸去世。滋扰闹事型网络暴力犯罪主要侵犯的是网络空间管理秩序,增加了网络空间戾气和不安全感,同时其对个人的随意辱骂和肆意滋扰,也会造成相关个人的心理压力,侵犯其人身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上述各种网络暴力犯罪行为并非只能单独实施,而往往相互交织、共同出现。如在“邓某强制侮辱案”中,行为人为报复女友郑某,将郑某的裸体视频和个人信息发布在微信群,同时恶意捏造郑某从事卖淫服务的事实,并威胁要杀害郑某全家,造成恶劣影响。这此过程中,行为人既泄露个人隐私又涉嫌造谣诽谤,同时还威胁恐吓,存在多种形式的网络暴力犯罪行为,严重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网络暴力犯罪的刑事法治理》,《法治研究》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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