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8年认罪认罚制度写入刑诉法以来,官方一直将这一制度寄予了解决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厚望。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大量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写明并强调: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得降低证明标准,要重视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另外,诸多理论学者、实务人士也撰文认为,认罪认罚制度是将我国刑事辩护从“对抗式”转变为“协商式”。然而,就笔者和笔者同事这几年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有“协商”但不多,然而“胁商”倒是蛮多的。
案例一:某盗窃案
笔者:某检,不知道您这边案卷是否看了?
某检察官:看了啊,没什么问题,证据很充足,事实很清楚。
笔者:某检,不对吧,这个案子证据上有很大的问题,公安可能隐匿了关键无罪证据.....................(其余内容略,详见笔者之前的文章《“懂我们当地办案规矩的律师”是什么样的律师?》)
某检察官:难道我们检察院和公安会诬陷他吗?!!!我们又和他无冤无仇,为什么要冤枉他!!!你为了他合法权利,我们就不为了他合法权利吗?!!!
笔者:某检,是否冤枉他,咱们看证据和事实。证据证明什么了什么事实,就认定什么事实;另外发现案件事实问题,提出对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辩护观点是我的责任;同样,查清事实也是检察官的职责。
某检察官:我难道不会公正处理吗?!我难道看不出来吗?!我会查清事实的,就这样!!
当事人:王律师,这个我就要扛到底,公安敢冤枉我,我就不信这个世界上还没讲理的地方了。
笔者:你有这个态度,我就有这个信心!
案件最终结果:经补充侦查后,案件真相水落石出,公安机关随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案例二:某重婚案
当事人:王律师,昨天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打我电话。
笔者:什么?副检察长打你电话?她打你电话跟你说了什么?
当事人:她叫我认罪认罚,不然他们就要起诉我,定我罪。
笔者:哈?这个案子的承办检察官不是副检察长啊?我们之前都是和承办检察官沟通的啊,怎么突然冒出来个副检察长?这个副检察长怎么和你说的?
当事人:她叫我认罪认罚好了,不然他们要起诉我。
笔者:扯淡,你这案子本就证据不足的,现在案卷中根本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你所谓的“头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你们结婚证过;更无法证明,你所谓的“头婚”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并且,婚姻登记表上的时间和所谓发放结婚证的时间都是矛盾的,被害人的陈述和客观证据都是矛盾的,这样的证据都能定罪?之前和承办人沟通,她也承认这一点,补充侦查后也补不回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对啊,事实就是如此,但是那个副检察长态度很强硬,一定要让我认罪认罚,不然就要起诉我,王律师你说我怎么办?
笔者:你要考虑一下,我认为你的案件证据是不足的,并且从今天副检察长联系你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出,这个案子证据是有问题的,不然要是证据充足没问题的话,早就起诉你了,还用得着副检察长联系你。但是,一旦他们铤而走险起诉到法院,我们国家无罪判决率很低的,你要考虑清楚。
当事人:王律师,那认罪认罚以后我能得到最好的结果是什么?
笔者:我看看能否给你争取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就是:你有罪,但是罪行太轻,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检察院就不起诉你。这种不起诉类型虽然和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没法比,并且让一个无罪的人自认有罪,确实很违背人性,很不好受,但是你要权衡下利弊。
当事人:如果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我愿意认罪认罚,我不愿意去相信一个很低的概率。
笔者:好吧,我帮你沟通看看。
案件最终结果:经笔者与案件承办人协商,最终当事人认罪认罚后,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三: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笔者同事:某检,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是无罪的,并且做了大量的研究分析,这是我们的辩护意见。
某检察官:你们这个案子认罪认罚吧,这个案子之前同案犯包括同类案件我们这边都是判有罪的,你的当事人不可能无罪。
笔者同事:同类案件都判有罪不代表就一定判得正确,也有无罪的判例,辩护意见中我们都附上了。
某检察官:你们难道还想做无罪辩护?你们不认罪到时刑期更重!另外,按你的说法,我们法院之前都判错了咯,那之前那些被判有罪的人为什么不去申诉,为什么申诉没成功?你们还是快点认罪认罚吧。
笔者同事:某检,申诉成功的概率有多少,你我都清楚,我们还是要依事实依法律来认定啊,我们坚持认为这个案子是无罪的!
案件结果:经笔者同事与当事人协商,坚定无罪辩护的立场,案件经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随即决定对当事人终止侦查。
案例四:某不知罪名的案件
某检察官:下午来看守所签认罪认罚?
笔者前同事:量刑建议多少?
某检察官:来了再说,现在不知道。
笔者前同事:不知道我怎么签?
某检察官:你来了就知道了。
笔者前同事:认罪认罚的协商性体现在哪里?
某检察官:你做律师的应该知道怎么判。你来了可以当场选择不签。
笔者前同事:你现在通知,下午就要去,我时间调不开,有别的工作安排。
某检察官:你的意思是不来了,那我可以告诉嫌疑人他的律师不来,我就直接起诉了。
笔者前同事:我总得知道量刑建议吧。
某检察官:你可以派助理来。
笔者前同事:我是辩护人,这么重要的事情我怎么能不去!能不能等你们提审完了,我们再沟通量刑,改日再签。
某检察官:我很忙,一年办很多案子,没时间
笔者前同事:案子才到检察院2天,怎么就没时间了?
某检察官:我办的案子,没有签个认罪认罚跑2次的。
笔者前同事:可以考虑远程。
某检察官:那你自己远程吧。
笔者前同事:我一年也办很多案子,我也很忙,大家能不能互相尊重体谅一些。
某检察官:你可以来了再决定签不签。
笔者前同事:几点?
某检察官:X点。
笔者前同事:时间要提前半个小时。
某检察官:可以。
案件结果:未知,祝前同事及他的当事人好运。
综合上述四个案件,我们可以分析出实务中部分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套路以及当事人和律师在不同的选择下会产生的不同结果,具体公式如下:
1.案件承办检察官威逼利诱+当事人顶不住压力+当事人妥协并认罪认罚+律师辩护观点适当=案件可能会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2.案件承办检察官威逼利诱+当事人顶不住压力+当事人妥协并认罪认罚+律师辩护观点不当=当事人会承受重刑及重罚;
3.案件承办检察官威逼利诱+当事人顶住压力+当事人不认罪认罚+律师辩护观点得当=案件可能会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3.案件承办检察官威逼利诱+当事人顶住压力+当事人不认罪认罚+律师辩护观点不当=当事人会承受重刑及重罚。
由此可见,要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当事人的态度以及律师正确的辩护观点缺一不可,尤其是律师正确的辩护观点,将会是取得良好成果的起点。近期笔者接到一起案件咨询,十分有趣,分享如下。
案例五: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咨询案件)
当事人家属:王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下,我爸妈涉嫌拒执,然后现在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签了,案件已经移交到法院。
笔者:现在认定你爸妈拒执的金额有多少?
当事人家属:有53万。
笔者:你们之前民事生效判决,要你爸妈给付的债务有多少?
当事人家属:有100多万。
笔者:这53万是怎么回事?
当事人家属:这53万,我爸妈卖了房子后,一部分还了他们另外的债务,一部分帮我还了债,还有一部分给我妈治癌症了。我们就是在想,金额和罚金方面能不能帮我们降一点?
笔者:你们之前的辩护律师跟你们分析过案情吗?
当事人家属:他没有跟我们分析过案情,罚金方面他和我们说:“他和主办法官很熟的,十几年的交情了,他已经和法官协商过了,会给我们减轻点罚金。”
笔者: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没有?给我看下。
当事人家属:这是认罪认罚具结书。
笔者:(查看后)你爸这个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不对。
当事人家属:哪里不对了?
笔者:具结书量刑建议写着: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当事人家属:对的,是这么写的,有什么问题吗?
笔者: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在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你爸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半,是不可以并处罚金的。换言之,你爸这个案子正确的量刑建议,要么就建议处以有期徒刑,要么就单处罚金,不可能既建议处以有期徒刑又建议并处罚金,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过了一天)
当事人家属:王律师,我把法条的事情给我们的律师说了,他和我们说:“不要研究法条,没用的。”
笔者:................律师不研究法条,还能叫“律”师吗?
案件结果:未知(未委托),祝当事人好远。
未完待续..............................(各位同行可以在评论区分享各自的经历)
理想中的“协商式”,现实中的“胁商式”,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割裂,美好与残酷之间的冲突,也许也是一种魅力,一种颇为心酸又耐人寻味的魅力吧。